湘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哈电风能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4民初3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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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3018号案件名称
湘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哈电风能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湘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哈电风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民初3018号原告:湘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火炬创新创业园。法定代表人:朱知义,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娜,湖南人和人(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迎春,湖南人和人(湘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哈电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吉安路68号。法定代表人:高志军,董事长。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43号依科铂宫商业裙楼一、五层。负责人:欧展麟,行长。原告湘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诉被告哈电风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湘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哈电风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湘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哈电风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湘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郭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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