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驾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清远市翔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9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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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9974号案件名称
广州驾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清远市翔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广州驾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清远市翔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东健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199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驾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翔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美珍。原审被告:李东健。上诉人广州驾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翔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东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11民初8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邹殷涛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一审法院直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件于2021年8月4日签收,逾期仍未缴费。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驾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邹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甄新顺书 记 员 谢汝华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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