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香皊、杜淑芳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03民初3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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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03民初3943号案件名称
杜香皊、杜淑芳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杜香皊;杜淑芳;杜淑兰;刘美丽;杜蕾蕾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03民初3943号原告:杜香皊,女,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杜淑芳,女,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杜淑兰,女,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冠,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美丽,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淮北市相山区西街道办事处洪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海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蕾蕾,女,199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杜香皊、杜淑芳、杜淑兰与被告刘美丽、杜蕾蕾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杜香皊、杜淑芳、杜淑兰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香皊、杜淑芳、杜淑兰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香皊、杜淑芳、杜淑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1430元,减半收取计5715元,由原告杜香皊、杜淑芳、杜淑兰负担。审判员 王永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豆春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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