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超、吴超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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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802号案件名称
吴超、吴超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吴超;吴超;蒲城县忠民钢材经营部;蒲城县忠民钢材经营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802号申请执行人:XX城县忠民钢材经营部,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负责人:于忠民,系该经销部经营者。被执行人:吴超,男性,1986年3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城县忠民钢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吴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吴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700元,在扣除执行费541元后本院已将案件款5159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5执8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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