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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超、吴超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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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802号
  • 案件名称

    吴超、吴超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吴超;吴超;蒲城县忠民钢材经营部;蒲城县忠民钢材经营部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802号申请执行人:XX城县忠民钢材经营部,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负责人:于忠民,系该经销部经营者。被执行人:吴超,男性,1986年3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城县忠民钢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吴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吴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700元,在扣除执行费541元后本院已将案件款5159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5执8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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