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杨永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7民初417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民初4176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杨永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巫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杨永容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7民初4176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258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21174556B。负责人:蒋文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全兵(特别授权),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职工。被告:杨永容,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被告杨永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于 2021 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撤回对被告杨永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计157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刘大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冬梅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