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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楚琪、金睿炎德堂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3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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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33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吴楚琪、金睿炎德堂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吴楚琪;金睿炎德堂有限公司;金睿炎德堂(江苏)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炎德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楚琪。被执行人:金睿炎德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无忌。被执行人:金睿炎德堂(江苏)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无忌。被执行人:深圳炎德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楚琪与被执行人金睿炎德堂有限公司、金睿炎德堂(江苏)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炎德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制作的(2020)湘1003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睿炎德堂有限公司、金睿炎德堂(江苏)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炎德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楚琪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8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金睿炎德堂有限公司、金睿炎德堂(江苏)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炎德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吴楚琪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2日、8月13日、8月17日、8月3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金睿炎德堂有限公司、金睿炎德堂(江苏)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炎德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金睿炎德堂有限公司、金睿炎德堂(江苏)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炎德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仙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金睿炎德堂有限公司、金睿炎德堂(江苏)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炎德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向被执行人金睿炎德堂有限公司、金睿炎德堂(江苏)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炎德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金睿炎德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殷无忌、金睿炎德堂(江苏)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殷无忌、深圳炎德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影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被执行人金睿炎德堂有限公司、金睿炎德堂(江苏)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炎德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吴楚琪,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918.47元(含执行费151.5元),已执行到位强制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6918.47元(含执行费151.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金睿炎德堂有限公司、金睿炎德堂(江苏)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炎德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楚琪发现被执行人金睿炎德堂有限公司、金睿炎德堂(江苏)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炎德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尧舜审判员  谢萍瑛审判员  朱易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致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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