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宗臣、杞县湖岗乡卫生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221执11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221执1180号案件名称
韩宗臣、杞县湖岗乡卫生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韩宗臣;杞县湖岗乡卫生院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221执1180号韩宗臣、杞县湖岗乡卫生院:韩宗臣与杞县湖岗乡卫生院其他案由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63547.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64400.00元,其中,执行款63547元,执行费853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9日将该款转付给韩宗臣。至此,韩宗臣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豫0221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康泽让、郝国凡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644号 下一篇 阿木古卡与所日阿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5民初6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