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泽让、郝国凡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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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民初644号案件名称
康泽让、郝国凡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康泽让;郝国凡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30民初644号 申请人:郝国凡,男,196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康泽让,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涧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审理申请人郝国凡与被申请人康泽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郝国凡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康泽让总额17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郝国凡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康泽让名下在17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飞飞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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