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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林涛、蓝田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22民初3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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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3084号
  • 案件名称

    卢林涛、蓝田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卢林涛;蓝田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22民初3084号   原告:蓝田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法定代表人:胡文彬,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卢林涛,男,汉族,农民,住西安市蓝田县。原告蓝田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吉祥物业公司)与被告卢林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胡文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林涛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祥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物业费1448元;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滞纳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物业费之日;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物业费1448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对蓝田县蓝丰家园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接受物业服务自2016年起拒绝支付物业费,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所述。被告卢林涛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西安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蓝丰家园小区开发商。2009年12月22日,吉祥物业公司与西安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吉祥物业公司对蓝丰家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0.38元/月/平方米。被告卢林涛系蓝田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楼XX户业主,房屋面积为123平方米,物业费计算标准为0.38×123=46.74元/月,物业费缴至2015年12月底。 2018年7月31日,原告因故终止对蓝丰家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未交纳后续物业费,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另查明,2015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蓝丰家园小区未聘请新的物业公司,吉祥物业公司仍为蓝丰家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自2017年2月起,蓝丰社区安排三名保洁人员进入蓝丰家园小区进行垃圾清扫,小区购电等事宜也由该社区另行安排人员进行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与西安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原告自2017年2月始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院酌定被告自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每月承担60%的物业费。故被告应向原告按约定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的物业费,经核算为607.62元;按每月60%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的物业费,经核算为504.79元;以上共计1112.41元。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林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蓝田县吉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的物业费共计1112.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卢林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贤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郭 全 栋                   书  记  员     岳 晨 曦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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