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朱义慧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2民初4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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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民初4745号案件名称
张艳、朱义慧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艳;朱义慧;张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2民初4745号原告:张艳,女,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朱义慧,女,汉族,1979年5月31日出生,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张波,男,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张艳与被告朱义慧、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艳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艳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撤诉。审 判 员 姚 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 芳书 记 员 张润楠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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