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英与王全友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9民特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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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9民特122号案件名称
王玉英与王全友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玉英;王全友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9民特122号申请人:王玉英,女,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社会退休,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申请人:王全友,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代理人:王庆英,女,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社会退休,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申请人王玉英申请宣告王全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玉英称,我与王全友系姑侄关系。王全友于2008年上班期间因琐事与人发生冲突,离职回家开始出现精神异常,后病情严重并发生自残行为。2018年因病情严重被送往北京市回龙观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重度),现王全友长期住院吃药抑制疾病发作,生活不能自理,被门头沟区残疾人联合会确定为重度残疾(二级残疾)。王全友的父亲于2020年10月27日因病去世,其母亲失踪多年。故请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我为王全友的监护人。代理人王庆英称,我与王全友系姑侄关系,王玉英陈述的王全友身体状况属实,同意王玉英作为王全友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王本勤育有二子,分别是长子王全友,次子王全生。王全友之母失联多年。王玉英、王庆英均系王本勤的妹妹。王本勤于2020年10月27日死亡。王本勤的父母亦均已去世。2021年5月7日,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载明王全友经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自2020年11月9日起在该医院精神十二科住院治疗。2021年9月3日,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王全友患有精神分裂症,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辨认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另查,2021年6月16日,王玉英向本院申请宣告王全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后本院作出(2021)京0109民特12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王全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玉英为王全生的监护人。该判决已经生效。审理中,王全友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栗园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兹证明王全友,男,长期患病,重度残疾,已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无法自理,长期需要他人照顾和监护,经家人协商同意由其姑姑王玉英担任其监护人。特此证明。”本院认为,王全友经鉴定机构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现王玉英申请宣告王全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王全友的母亲已失联多年,父亲、祖父母均已去世,成年弟弟王全生已被生效(2021)京0109民特12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监护条件。现王玉英申请担任王全友的监护人,住所地村民委员会亦同意王玉英担任王全友的监护人。据此,为维护王全友的合法权益,本院指定王玉英为王全友的监护人。但应当指出,监护权既是权利,也是职责,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王玉英今后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全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玉英为王全友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韩晓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任亚杰书 记 员 李梦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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