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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济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5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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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5027号
  • 案件名称

    王济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济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5027号申请执行人:王济明,男,194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法定代表人:周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济明与被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津0113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人在判决书生效后已于2019年12月17日领取了被执行人所交纳的保管款并认可相关数额,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济明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沛审 判 员  朱 钢审 判 员  刘家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孟 念书 记 员  刘 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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