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2等与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1民初15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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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民初15688号案件名称
蒋某2等与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蒋某2;蒋某1;蒋某3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1民初15688号原告:蒋某1,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原告:蒋某2,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被告:蒋某3,男,1951年12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1、蒋某2诉被告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高海英调解,人民调解员李秀玲担任记录,原告蒋某1、蒋某2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1、蒋某2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1、蒋某2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童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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