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早春、胡正柏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81财保11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财保111号
  • 案件名称

    周早春、胡正柏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周早春;胡正柏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财保111号申请人:周早春,女,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胡正柏,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人周早春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正柏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周早春以其自有房产[湘(2018)浏阳市不动产权第0009350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早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胡正柏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谭 卫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盛   旭书 记 员 盛旭(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