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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艳平与向湘余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1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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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1422号
  • 案件名称

    伏艳平与向湘余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汨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伏艳平;向湘余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1422号申请执行人:伏艳平,女,197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向湘余,男,198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伏艳平与被执行人向湘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汨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伏艳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做出了还款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81执14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凤鸣审 判 员  贺志平人民陪审员  林 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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