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盛世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102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102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盛世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盛世杜;葛彩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解放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710262611T。法定代表人:张晓波。被执行人:盛世杜,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葛彩霞,女,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盛世杜、葛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24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结案,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盛世杜、葛彩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143271.48元,利息6726.35元(算止2020年3月24日),合计149997.83元,并按年利率9.825%承担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到贷款本金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55%承担2020年12月31日以后剩余贷款的利息;申请执行人对执行人盛世杜、葛彩霞抵押的位于高台县的楼房在拍卖、变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盛世杜、葛彩霞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22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议:本案案件款本息共计158311.89元,被执行人盛世杜将逾期部分38830元(以银行核算为准)于2021年9月3日履行完毕,剩余金额按照按揭合同分期继续履行,由盛亮均、盛梓均为被执行人盛世杜还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本案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葛彩霞在上述协议中不承担还款责任,但不免除本案所承担责任。执行费2270已由被执行人盛世杜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724执1022号的执行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文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