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峰、李乱贞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82财保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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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财保165号案件名称
刘庆峰、李乱贞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庆峰;李乱贞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2财保165号申请人:刘庆峰,男,1982年8月5日生,汉族,住任丘市。被申请人:李乱贞,男,1956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任丘市新华路办事处县。申请人刘庆峰与被申请人李乱贞因合同纠纷,申请人刘庆峰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乱贞名下位于任丘市房产公司家属楼4号楼2单元5层西门房屋,保全金额50万元。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乱贞名下位于任丘市房产公司家属楼4号楼2单元5层西门房屋,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刘庆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丛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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