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邢秋红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5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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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58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邢秋红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邢秋红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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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5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负责人:王治新。被执行人:邢秋红,女,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邢秋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5日和2021年8月21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邢秋红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其他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24日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21年8月22日委托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邢秋红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8月27日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邢秋红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于2021年9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邢秋红名下的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冻结日期从2021年9月2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于2021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邢秋红发出传票,传唤上述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25日上午10点到庭约谈,被执行人未能到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邢秋红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2日将被执行人邢秋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理赔款86913.84元,违约金11178元(暂算至2021年8月11日止),保费478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2元(暂算至2021年8月11日止),受理费90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458元。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9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5389.8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5389.8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徐军强审判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 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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