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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江峰、梁瑞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603执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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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603执442号
  • 案件名称

    郭江峰、梁瑞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鹤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郭江峰;梁瑞非;高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603执442号申请执行人:郭江峰,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梁瑞非,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执行人:高峰,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鹤壁市山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江峰与被执行人梁瑞非、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0603执4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保军审判员  付高强审判员  杨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利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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