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江峰、梁瑞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603执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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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603执442号案件名称
郭江峰、梁瑞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鹤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郭江峰;梁瑞非;高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603执442号申请执行人:郭江峰,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梁瑞非,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执行人:高峰,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鹤壁市山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江峰与被执行人梁瑞非、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0603执4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保军审判员 付高强审判员 杨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利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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