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婉儿、吴建伟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民终7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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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7781号案件名称
夏婉儿、吴建伟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夏婉儿;吴建伟案件缘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7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婉儿,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健,山东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伟,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夏婉儿因与被上诉人吴建伟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因此,在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中,人民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其对申请执行人的不同主张,列明其诉讼地位。本案中,济南鑫胜隆服饰有限公司是被执行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其应当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准许吴建伟撤回对被执行人济南鑫胜隆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径直作出一审判决,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夏婉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维敬审 判 员 王立强审 判 员 孙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 辉书 记 员 侯新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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