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子军、宫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3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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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3844号案件名称
高子军、宫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高子军;宫瑶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23844号 原告:宫瑶。被告:高子军。原告宫瑶与被告高子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其与被告2017年4月20日达成的口头买卖合同;2、被告向其退还所取得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据,并协助其到开发商处办理更名手续;3、被告赔偿其损失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其与案外人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安诚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得安诚公司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的安诚御花苑小区单元房两套,后其于2017年4月20日以127万余元将该两套房屋口头转让给被告,并协助被告到开发商处办理了更名手续,但被告至今未向其给付房款,其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由原告诉讼请求可知本案只是涉及房屋的合同纠纷,为债权纠纷而非物权纠纷,不能适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彦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茁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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