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张某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1民初3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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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民初3859号案件名称
王某1、张某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某1;张某案件缘由
抚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1民初3859号原告:王某1,男,汉族,学生,住台安县。法定代表人:王某2,系原告父亲。被告:张某,女,37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张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1承担。审判员 王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泽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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