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留锁与北京鑫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4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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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民申4964号案件名称
郑留锁与北京鑫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郑留锁;北京鑫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49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留锁,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鑫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0号院8号楼4层505。法定代表人:肖新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旺,男,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郑留锁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鑫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居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2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留锁申请再审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关于公布我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份文件可以看出政府不让打隔断,但并没有说不让出租,既然客厅隔断已经拆除,是可以正常出租的,拆除后也在正常居住。至于鑫居公司与房主协商退让,并让租客退房,根本原因不在租客,也不在政府,应属于鑫居公司方面违约。综上,应当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被申请人鑫居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郑留锁申请再审没有任何道理,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维持二审判决。再审申请人郑留锁提交一页微信截图作为新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隔断拆除,原租赁合同无法履行,鑫居公司与房主解除合同。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对租赁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后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该有所预见,因此,郑留锁无权要求鑫居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郑留锁提交的新的证据不能推翻原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留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伟红审 判 员 符忠良审 判 员 付晓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肖修娟书 记 员 李 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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