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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春林、湘潭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4民初3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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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3109号
  • 案件名称

    宋春林、湘潭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宋春林;湘潭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民初3109号原告:宋春林,男,194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杰,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住长沙市。被告:湘潭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昭山示范区金山绿心国际C3栋1单元1701002号(昭山示范区)。法定代表人:黄海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超,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春林诉被告湘潭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宋春林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湘潭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春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春林撤回对被告湘潭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宋春林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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