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康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湘电莱特电气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304财保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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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财保40号案件名称
江阴康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湘电莱特电气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江阴康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湘电莱特电气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财保40号申请人:江阴康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周北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力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下摄司街302号。法定代表人:周健君。被申请人:湘电莱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茶园路3号。法定代表人:赵石平。申请人江阴康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8日向湘潭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申请人江阴康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湘电莱特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江阴康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PP21430104130000000111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康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湘电莱特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阴康盛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蒋 英审 判 员 肖 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妮妮书 记 员 聂 婵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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