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木古卡与木呷什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5民初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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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5民初678号案件名称
阿木古卡与木呷什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甘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阿木古卡;木呷什哈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5民初678号原告:阿木古卡,男,彝族,1987年7月24日出生,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被告:木呷什哈,男,彝族,1974年12月10日出生,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原告阿木古卡与被告木呷什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阿木古卡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阿木古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木古卡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阿木古卡负担。审判员 朱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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