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兴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2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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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2727号案件名称
晋城市兴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晋城市兴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2727号原告:晋城市兴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太华路200号。 被告:魏某,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高平市锦盛苑小区1号楼2单元302室。 原告晋城市兴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晋城市兴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兴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兴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晋城市兴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强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邓文婷书记员 郭宇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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