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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新玉、于新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21执97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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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21执973号之三
  • 案件名称

    于新玉、于新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修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于新玉;于新春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21执973号之三被执行人:于新玉,男,汉族,1986年09月24日生,住获嘉县城区。被执行人:于新春,男,汉族,1989年5月4日出生,住获嘉县城区。关于于新玉、于新春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1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行政庭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821执9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长  刘家新审判员  范晓玲审判员  千 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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