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新玉、于新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21执97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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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21执973号之三案件名称
于新玉、于新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于新玉;于新春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21执973号之三被执行人:于新玉,男,汉族,1986年09月24日生,住获嘉县城区。被执行人:于新春,男,汉族,1989年5月4日出生,住获嘉县城区。关于于新玉、于新春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1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行政庭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821执9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长 刘家新审判员 范晓玲审判员 千 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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