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梦宇与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12民初5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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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12民初5958号案件名称
冯梦宇与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冯梦宇;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112民初5958号原告:冯梦宇,女,1993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64858341W。法定代表人:郭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春子,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原告冯梦宇与被告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梦宇、被告顺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春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梦宇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按保价赔偿货物的毁损费人民币12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运费332元、木质包装费用282元;三、依法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购买使用被告的快递服务,从济南运送一台价值12000元的全息广告机及联屏展柜到银川,快递单号SF1096085162811,货物到达银川后收货人员发现被告送来的此批次货物已经损毁,当即拒绝在快递单上签字。寄送时原告为求寄送稳妥安全并根据被告要求,在基础运费及纸盒包装费用外,自被告处加购了282元的保护木架并选择足额保价并支付保价费用100元,为寄送货物的提供20000元保价。收货时收货人发现被告仅用一个纸盒简单包装,未用原告架构的木架加以防护,且货物已损毁无法使用。在后续与被告沟通赔偿中,被告态度蛮横,对于赔偿事宜的回复混乱不堪,并强调因原告投诉行为拒绝赔付。被告在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都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了货物损毁,违背合同约定,未将原告所委托运输的物品安全地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请求按货物价值赔偿货物的毁损费人民币12000元,并返还运费332元、木质包装费用282元。因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顺丰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我们赔偿12000元,对于损失部分无法确定,原告是否可以出具检测报告,或者证明价值。要求我们赔偿货物毁损以及返还运费、包装费无异议,但要求原告提交检测报告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1日冯梦宇使用顺丰公司快递自山东至宁夏向高婷邮寄一台全息广告机及联屏展柜,快递单号为SF1096085162811,基础运费332元,特安费100元,包装服务18元,木质包装282元,合计费用732元,冯梦宇在使用手机下单寄件时同意了《电子运单契约条款》。该条款约定“3.1若因顺丰原因造成托寄物灭失、破损、短少的,顺丰将按以下标准赔偿……3.1.2若您已选择保价且支付保价费用的:如托寄物品足额保价,则破损、短少、灭失时顺丰将按照实际损失金额向您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您托寄时保价的声明价值……4.1顺丰采取理赔审查的方式,您应在寄件时如实按照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诚信保价,货物托运出现异常情形理赔时需提供托寄物品的相关价值证明(如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如无法证明托寄物品真实价值,不足额保价部分或超额保价部分均无法获得赔偿。”冯梦宇工作的公司山东九州信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被告顺丰公司支付快递费用共计3906元,其中包括涉案快递费用732元。在涉案快递送至收件人时仅用纸盒包装,未使用木质包装,导致全息广告机及联屏展柜的玻璃破碎,收件人拒收。后冯梦宇工作的公司山东九州信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花费11999元向深圳市创战记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新的广告机。因向顺丰公司索赔协商未果,遂引起本案诉讼。庭审中顺丰公司述称:确实接了原告的快递单,知道运输的是玻璃制品,正常的运输流程是先加用珍珠棉和纸箱进行预包装,之后发往中转场,由中转场进行拦截,打木架才正常发走;但是这个包裹件拦截失败,中转场没有拦截住,所以没有打木架就运输出去了,发生了货物毁损;只同意赔偿其木质包装费和运费,对冯梦宇主张的赔偿物品的价值不予认可。另查明,被告顺丰公司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显示:特安费等同于保价费,中国内地互寄易碎品保价:如玻璃、陶瓷、电视、装饰类玉石,物品声明价值1-500元,最低保费2元,千元以上按保价费率千分之八收取。以上事实,有购买合同复印件、货物毁损照片、收费详情明细表、寄件时的电子运单契约条款截图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冯梦宇与顺丰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本案中,冯梦宇在支付基础运费的基础上为了寄送物品的安全性,额外支出了木质包装费与特安费即保价费。因顺丰公司的疏忽导致冯梦宇的广告机毁损,顺丰公司应当按照《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的约定向冯梦宇进行赔偿,涉案广告机的声明价值为12000元,应当支付96元(12000×8‰)的保价费,冯梦宇支付了100元的特安费,其已经足额支付了保价费,故顺丰公司应当根据《电子运单契约条款》3.1.2条按照实际损失金额向冯梦宇进行赔偿。冯梦宇的公司后期又花费11999元购买新的广告机来弥补损失,故对于冯梦宇要求赔偿毁损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顺丰公司应当赔偿冯梦宇货物损失11999元。因顺丰公司的过失没有将涉案快递进行木架包装,故木质包装费用282元、运费332元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冯梦宇要求返还运费及木质包装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梦宇货物损失11999元;二、限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冯梦宇运费614元(282元+3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元,由被告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肃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亚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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