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灵飞、朱建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恢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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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执恢291号案件名称
应灵飞、朱建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应灵飞;朱建设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4执恢291号 申请执行人:应灵飞,女,1965年06月11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朱建设,男,1959年07月03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灵飞与被执行人朱建设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台仙民初字第01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秋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徐梓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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