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呼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2721执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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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2721执187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呼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呼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呼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272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呼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2700057435873K,住所地呼玛县正棋路110号。法定代表人:王庆山。被执行人:张某,男,196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呼玛县白银纳乡新河村。粱某,女,196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呼玛县白银纳乡新河村。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呼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粱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2721执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光审判员 邢 政审判员 张巨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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