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芝源、马喜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81民初6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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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81民初6140号案件名称
崔芝源、马喜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林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崔芝源;马喜林;马卿峰;林州市林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81民初6140号原告:崔芝源,男,汉族,1970年6月8日生,住林州市。被告:马喜林,男,汉族,1965年8月7日生,住林州市。被告:马卿峰,男,汉族,1989年7月22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林州市林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粉红江。法定代表人:马卿峰。原告崔芝源与被告马喜林、马卿峰、林州市林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崔芝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卿峰、林州市林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芝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芝源撤回对被告马卿峰、林州市林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长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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