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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市慈山汇鑫新型墙体材料厂、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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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7323号
  • 案件名称

    什邡市慈山汇鑫新型墙体材料厂、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什邡市慈山汇鑫新型墙体材料厂;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323号原告:什邡市慈山汇鑫新型墙体材料厂,经营场所:什邡市师古镇慈山村三组。合伙人:林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本蓉,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灵,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一段432号。法定代表人:褚晓龙原告什邡市慈山汇鑫新型墙体材料厂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什邡市慈山汇鑫新型墙体材料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什邡市慈山汇鑫新型墙体材料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雪怡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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