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健煌、陈城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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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696号案件名称
何健煌、陈城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何健煌;陈城;陈世航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696号原告:何健煌,男,200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陈城,男,200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陈世航,男,200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原告何健煌与被告陈城、陈世航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何健煌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健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健煌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何健煌负担。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朱宇杰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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