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龚宁昊等颉艳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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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8执463号案件名称
李宏、龚宁昊等颉艳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硕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李宏;龚宁昊;颉艳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463号申请执行人:李宏,男,1990年5月26日,个体工商户,出生住所地:和硕县,身份证:XXX。 被执行人:龚宁昊,男,1988年4月28日,农民,住所地:和硕县。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颉艳芳,女,1983年5月3日出生,农民,现住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 申请执行人李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宁昊、颉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新2828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宏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5850.75元、申请执行费738元。 本院立案后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因被执行人龚宁昊、颉艳芳未申报财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龚宁昊、颉艳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令。经本院执行,通过三次调查被执行龚宁昊、颉艳芳所有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劵、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登记信息,调查结果如下:一、被执行人龚宁昊、颉艳芳名下银行存款有1045元,我院已经扣划,2021年9月10龚宁昊通过微信转付李宏5000元,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均已采取冻结措施。二、被执行人龚宁昊、颉艳名下无车辆信息。三、被执行人龚宁昊、颉艳芳名下查无证劵、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龚宁昊、颉艳芳名下查无土地登记信息。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金额为6045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49805.75元。2021年9月2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李宏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对被执行人龚宁昊、颉艳名下的财产调查、财产处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令等情况,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回执、不动产查询回执等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2828执463号,申请执行人李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宁昊、颉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回案款6045元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巴依尔塔审判员 杨阳审判员 乌托拉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一日书记员 伊力哈木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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