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云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金华金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5执异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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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5执异7号案件名称
浙江云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金华金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浙江云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金华金泰纸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5执异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浙江云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潘红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军,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金华金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盛汝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2021)浙1125执502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金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云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浙江云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以申请执行人金华金泰纸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在审理过程中,异议人浙江云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浙江云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贵娟 审判员陈积伟 审判员徐婉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周雅露 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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