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剑、沈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恢8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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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执恢883号之一案件名称
郑剑、沈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郑剑;沈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恢8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剑,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沈伟,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执行的(2021)浙0282执恢883号申请执行人郑剑与被执行人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沈伟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郑剑借款14500元,另应向本院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87.50元、执行申请费118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剑已与被执行人沈伟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82执恢883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红伟 审判员莫建江 审判员袁齐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罗奇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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