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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雯雯、刘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津03民申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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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民申118号
  • 案件名称

    苏雯雯、刘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苏雯雯;刘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申1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苏雯雯,女,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东东,北京达晓(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剑,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再审申请人苏雯雯因与被申请人刘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3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雯雯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3297号民事判决,将本案依法再审,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判决中存在逻辑矛盾。2.申请人非自身原因未能出庭答辩、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刘剑向一审法院起诉时提供了苏雯雯住址及电话,但一审法院通过法院专递向上述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被退回。后一审法院书记员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苏雯雯开庭时间及地点,被申请人刘剑也提供了与苏雯雯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苏雯雯已经收到告知短信并知悉开庭时间及地点,现苏雯雯主张申请人非自身原因未能出庭答辩、质证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并无不当。苏雯雯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放弃了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拒不到庭的不利后果。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对于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对其再审申请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容易造成对诉讼权利的滥用,亦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再审申请人苏雯雯在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3297号民事判决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故本院对苏雯雯在一审判决后未上诉的情形下申请再审,不予支持。综上,苏雯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雯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祁洁审判员  韩萍审判员  朱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申1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苏雯雯,女,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东东,北京达晓(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剑,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再审申请人苏雯雯因与被申请人刘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3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雯雯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3297号民事判决,将本案依法再审,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判决中存在逻辑矛盾。2.申请人非自身原因未能出庭答辩、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刘剑向一审法院起诉时提供了苏雯雯住址及电话,但一审法院通过法院专递向上述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被退回。后一审法院书记员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苏雯雯开庭时间及地点,被申请人刘剑也提供了与苏雯雯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苏雯雯已经收到告知短信并知悉开庭时间及地点,现苏雯雯主张申请人非自身原因未能出庭答辩、质证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并无不当。苏雯雯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放弃了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拒不到庭的不利后果。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对于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对其再审申请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容易造成对诉讼权利的滥用,亦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再审申请人苏雯雯在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3297号民事判决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故本院对苏雯雯在一审判决后未上诉的情形下申请再审,不予支持。综上,苏雯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雯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祁洁审判员  韩萍审判员  朱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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