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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清文、宁平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7民初28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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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7民初28190号
  • 案件名称

    陈清文、宁平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陈清文;宁平江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28190号原告:陈清文,男,汉族,1987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被告:宁平江,男,汉族,1983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清文与被告宁平江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31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于2021年9月9日收到该通知书后,未按照要求在预定的缴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清文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则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丹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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