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国婷、周口市豫港气体工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02民初5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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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02民初5162号案件名称
耿国婷、周口市豫港气体工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周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耿国婷;周口市豫港气体工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02民初5162号原告:耿国婷,男,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拥华、彭培峰,均系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口市豫港气体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交通路西段周漯路口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78509494XD法定代表人:杨国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力、李欣,均系河南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耿国婷司诉被告周口市豫港气体工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耿国婷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国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国婷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44元,由原告耿国婷负担。审判员 王志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汝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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