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广瑞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2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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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2799号案件名称
杜广瑞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杜广瑞;高明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2799号申请执行人高明江,男,1976年6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杜广瑞,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申请执行人高明江与被执行人杜广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明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5万元本金、受理费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手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统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网络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104100元我院依法扣划向申请人发还,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我院依法冻结但无余额可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上述调查结果,且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东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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