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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林、王凯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恢48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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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恢48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张文林、王凯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文林;王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恢4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文林,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王凯,男,198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林与被执行人王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王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万元;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被告王凯担负。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主要为:一、2021年4月26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2021年4月3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天津市北辰区万源星城28-4-402不动产已足额查封,经申请人申请已启动拍卖程序,经本院一拍、二拍(价值935000元)均已流拍,流拍后本院多次联系申请人其均未明确表示异议,被执行人名下有津K×××××机动车,因房产已足额查封本院不再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无证劵等财产;三、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四、2021年6月25日、7月26日、8月24日分别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五、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六、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邮寄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执行线索并未予回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沛审 判 员  刘家红审 判 员  朱 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孟 念书 记 员  刘 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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