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选锋与成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524民初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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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1516号案件名称
王选锋与成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选锋;成刚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524民初1516号原告:成刚,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40604563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被告:王**锋,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50302565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原告成刚与被告王**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装修工资53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XX村XX组人,也系朋友关系。2015年夏季,被告因为房屋装修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为被告装修其位于合阳县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楼XX单元XX房。由于当时原告还需在韩城市进行房屋装修,遂安排工人党卫斌、党红春、党社兴三人为被告装修房屋。工程完工,经结算三人工资共计5300元。由于被告资金紧张,原告便先将工人工资结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装修工人工资,被告均避而不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被告王**锋辩称,未支付原告装修款5300元是因为原告曾借被告4000元未还,支付原告装修款的前提是原告先返还被告4000元借款。本院经审理查明:原、XX村XX组人,原告从事房屋装修业务。2015年夏季,被告因装修位于合阳县城合容王朝小区西区3号楼4单元12楼西户房屋与被告达成口头装修合同。嗣后,原告安排工人为被告装修房屋。装修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装修价款为53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装修价款未果。本案在受理之初前往被告位于合阳县城合容王朝小区西区3号楼4单元12楼西户房屋住所,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被告发表了上述抗辩理由,但之后被告拒接电话、住所无人应答。现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以公告的形式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订立的装饰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完成装修,被告应支付对应装修价款。被告未依约定支付装修价款显属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价款53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借其4000元未还,借贷关系与本案原、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锋于本判决生效30日内支付原告成刚装修价款5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永平 人民陪审员 王青峰 人民陪审员 李必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郝 晶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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