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仁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一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27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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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27012号案件名称
上海仲仁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一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上海仲仁酒业有限公司;上海一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27012号原告:上海仲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杨伟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中,男。被告:上海一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科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任旭俊。原告上海仲仁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仲仁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仲仁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仲仁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筱晖书记员 唐晓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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