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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珊珊、陈红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3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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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3790号
  • 案件名称

    韩珊珊、陈红兵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韩珊珊;陈红兵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3790号申请人:陈红兵,男,汉族,1974年1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韩珊珊,女,汉族,1989年4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申请人陈红兵与被申请人韩珊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红兵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韩珊珊名下价值9000元的财产。申请人陈红兵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金额为9000元的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红兵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韩珊珊名下价值9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晓凤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  明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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