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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科俊与史代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237民初3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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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民初3467号
  • 案件名称

    张科俊与史代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巫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科俊;史代斌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237民初3467号 原告:张科俊,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明(特别授权,系法律援助),重庆市巫山县大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代斌,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张科俊与被告史代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科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代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科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3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建房工程做工,具体地址位于巫山县大昌镇宁河村四组(小地名:洞子槽),原告的具体工作是做房屋内外墙体粉刷。前后一年多时间,工程完工后,房屋老板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被告,被告并未按时将工资支付给原告。2014年工程完工时,被告共欠原告8万元工资款。2015年,在原告多次催要的情况下,被告支付了3万元给原告,并给原告出具欠条,欠款金额为5万元。出具欠条后,被告又陆续支付2万元给原告,至今下欠3万元。从2021年2月之后,被告开始拒绝与原告联系,也不主动支付剩余的工资欠款。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史代斌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及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口证明复印件、欠条原件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史代斌大昌工地欠张科俊粉刷工资合计50000.00元(伍万正)。 欠款人:史代斌”。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欠条是2015年出具,出具欠条后,被告偿还原告2.5万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于完工后进行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张,事实清楚,意思表示真实,被告应按欠条约定的金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已经支付部分,应当予以品除。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史代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科俊劳动报酬2.5万元。二、驳回原告张科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0.001万元,由被告史代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袁  菁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方奎宁书  记  员 李  琳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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