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行、杨秋萍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23民初21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民初2108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行、杨秋萍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汤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行;杨秋萍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23民初210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行,住所地安阳汤阴县人民路西段。负责人:刘宝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小燕,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秋萍,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行与被告杨秋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行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计66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行负担。审判员 郑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文言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洪琰等与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民终1436号 下一篇 张科俊与史代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237民初34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