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榃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1民初130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1民初13059号案件名称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榃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张榃楯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13059号 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地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111号海托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328160948H。法定代表人:奚孟,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重庆玖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淼,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榃楯,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榃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何先锋书 记 员 谭万霞书 记 员 向 琪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世进、贵州开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22执1346号 下一篇 劳动争议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303民初1309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