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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静、马秀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6民初7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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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6民初7995号
  • 案件名称

    马静、马秀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马静;马秀芬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6民初7995号原告:马静,女,回族,1968年4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县。被告:马秀芬,女,回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县。原告马静诉被告马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马静以双方对欠款需庭外协商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之行为,也没有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准予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马静承担。审判员  何贵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管 应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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