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静、马秀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6民初7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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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6民初7995号案件名称
马静、马秀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马静;马秀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6民初7995号原告:马静,女,回族,1968年4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县。被告:马秀芬,女,回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县。原告马静诉被告马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马静以双方对欠款需庭外协商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之行为,也没有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准予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马静承担。审判员 何贵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管 应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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