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泽慧等与刘英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075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10751号
  • 案件名称

    刘泽慧等与刘英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泽慧;北京优蜜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刘英平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2民终10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泽慧,女,199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英平,女,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优蜜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36号楼4层402室。法定代表人:刘泽慧,执行董事。上诉人刘泽慧因与被上诉人刘英平,原审被告北京优蜜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5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泽慧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英平的一审诉讼请求,改判刘英平立即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于变更当日支付刘泽慧合同尾款20000元,诉讼费由刘英平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营业执照未能及时过户系疫情原因所致。双方合同签订后完成了除营业执照名称变更之外的所有交接工作,营业执照未能过户系因优蜜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须先移出名录后方能办理过户。被上诉人在订立合同时即知道优蜜公司经营异常事实,所以双方未约定办理过户的具体时间。后因疫情原因工伤部门未能正常开展工作,导致经营异常移出工作受阻。2020年11月12日,优蜜公司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通知被上诉人办理营业执照过户事宜,遭到被上诉人拒绝。2.被上诉人实现合同目的没有障碍。营业执照暂时不能过户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且2020年11月12日优蜜公司已经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营业执照过户障碍已经消除,被上诉人丧失合同解除权。3.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指导意见的规定。本案系因疫情原因导致上诉人未能及时履行营业执照过户义务,现过户障碍已经消除,被上诉人请求解除合同,法院不应该支持。4.本案应该适用民法典而非合同法。刘英平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刘泽慧的上诉请求。优蜜公司述称,同意刘泽慧的意见。刘英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刘英平与刘泽慧之间的《美容院转让合同》;2.判令刘泽慧支付206666元(含转让费103333元、违约金103333元);3.判令刘泽慧赔偿搬家费500元;4.判令刘泽慧赔偿房屋中介费3900元、房屋押金8500元;5.判令优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诉讼费用由刘泽慧、优蜜公司负担。刘泽慧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刘英平立即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优蜜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英平);2.判令刘英平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当日给付转让费尾款20000元;3.诉讼费用由刘泽慧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13日,甲方刘泽慧与乙方刘英平签订了《美容院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美容院转让给乙方经营。美容院现有装修、装饰、设备、美容床、美容仪器、大众点评平台、顾客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和微信)等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费后全部无偿归乙方所有(第三条)。2020年6月13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103333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房东)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第四条)。美容院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事宜,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第五条)。甲方应保证丙方(房东)同意甲方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方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甲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10%作为违约金(第六条)。甲方营业执照随店转让给乙方,本店名称或延用原名称,或变更名称,悉依乙方自行决定。至交接之日起甲方应积极协调乙方办理店名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借故推辞(第八条)。本店交接时甲方应将本店目前所有会员及顾客资料、大众点评平台移交给乙方。甲方不得带走店内任何一位顾客,乙方承诺愿接受甲方所有顾客,后期提供较为完善的服务,由甲方负责通知会员及顾客,并要协助乙方在服务顾客期间不出现退款现象,如交接过程中出现顾客退款,由甲方负责,后期资料由乙方负责归档、整理,甲方愿同乙方暂时维护原有顾客让顾客与乙方有一定沟通(第十条)。由甲方负责联系出租人房东与乙方另行订立租赁合同,如出租人不允许续租或者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条件,视为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的目的,致乙方受害时,甲方应负赔偿责任(第十二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列各条情形之一,视为违约,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违约愿意将所付款项任由甲方没收,如甲方违约则应按所收款项双倍返还(第十四条)。在顾客交接之前甲方自愿押20000元押金给乙方,在营业执照、大众点评平台、税务和所有顾客交接完成以后当日退还甲方(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美容院转让合同》载明的甲方为刘泽慧、乙方为刘英平,丙方为房东(未填写),但落款处只有甲方和乙方签字及捺印,丙方处空白。合同签订后,刘泽慧向刘英平提供了29名顾客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刘英平称,29名顾客中只有11人到过店里,其余顾客没有联系过美容院。2020年6月4日,刘英平向刘泽慧支付宝转账10000元。2020年6月13日,刘英平通过龙卫卫向刘泽慧转账付款93333元。2020年6月13日,刘英平的合伙人龙卫卫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22日,月租金为8500元;押金是8500元(刘英平与刘泽慧确认该押金系此前由刘泽慧向房东支付的押金),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抵扣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剩余部分退还承租人;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10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刘英平称,在龙卫卫与房东签订合同时,刘泽慧告诉房东说龙卫卫也是优蜜公司股东,故新合同以龙卫卫名义签订。后,房东单方提出终止租赁合同并且向刘英平支付了4000元违约金,但不同意支付押金8500元,理由是曾向刘泽慧免除了2个月租金。针对终止合同问题,刘英平没有与房东提起诉讼或仲裁。诉讼中,刘英平称刘泽慧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违反第八条约定,没有将营业执照变更至刘英平名下。在签订合同时刘泽慧隐瞒了优蜜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合同签订后刘英平在天眼查上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刘泽慧随即答复尽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不会影响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但却一直推脱没有办理变更登记;2.违反第十五条约定,没有完成所有顾客的交接,因为29名顾客中只有11人到过店里,其余顾客没有联系过美容院,只有顾客实际到店才算完成顾客交接;3.违反了第六条约定,房东终止了租赁合同,由此造成搬家费损失500元、重新租房的中介费损失3900元,且房东以向刘泽慧免除2月租金为由拒绝退还押金8500元。针对刘英平的上述主张,刘泽慧称:1.在签订合同时,刘英平明知美容院的经营主体优蜜公司存在经营异常,双方约定处理完毕后办理过户。2020年11月12日刘泽慧消除了公司经营异常状态,联系刘英平办理过户,但对方却拒绝过户。2.双方已经完成了顾客交接,把顾客姓名和联系方式提供给刘英平,且实际交接顾客超过了29人。3.房东终止合同并不是刘泽慧的原因造成,而且刘英平与房东已经重新签订了合同,房租也没有上涨,房东已向刘英平支付违约金,至于房东是否退还押金与刘泽慧无关。根据2020年6月4日微信群聊天记录,刘英平、刘泽慧以及龙卫卫确定转让金额为123333元。6月7日,龙卫卫说让刘泽慧跟房东协商签订合同事宜并且说在月底前把营业执照过户了。6月9日,刘泽慧在群里说,其告诉房东龙卫卫、刘英平是优蜜公司大股东、新合同由她们签订。6月11日,刘泽慧在群里发送顾客的微信名片。此后,双方还多次沟通顾客档案事宜。7月15日,刘英平问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手续以及工商单位何时到店里来,刘泽慧答复说我已经催了张会计(刘泽慧称此人系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中介)现在还没进展、先别着急。刘英平回复说等刘泽慧从老家回来后再催催张会计。8月5日,龙卫卫询问营业执照好弄吗,刘泽慧答复说“不用担心,我们托人弄着呢。今天已经把资料递上去了,现在等电话通知什么时候下来检查和拍照。”刘海平回复好的。8月27日,龙卫卫问营业执照怎么样了、月底前能办完吗。刘英平接着说“实在办不下来你也别为难了,我们就撤了,你看月底这几天哪天咱们聊一下交接。”8月30日,龙卫卫说“咱们这个营业执照都快三个月还没有完成过户,我和刘英平不是8月3日和你沟通了吗,这个月底还办不下来我们就不在这干了,到时候怎么交接就怎么交接,你不是说30号给我们信儿吗,明天营业执照有消息了麻烦你发个信息。这是我昨天给你发的,你不是说今天给消息吗?”8月31日,刘英平问今天工商所那边确定好时间了吗。9月2日,刘泽慧回复说“工商联系上了,下周来,提前一天打电话。”龙卫卫说赶紧弄完得了,刘英平也未提出异议。9月7日,刘泽慧说工商刚打电话说今天下午来。9月24日,龙卫卫让刘泽慧再问问工商执照什么时候下来;刘泽慧回复说还没有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稍后给工商所打电话问问;龙卫卫回复好的。10月9日刘英平询问是否解除经营异常状态,并说四个月了麻烦催一下。10月19日,刘英平再次询问何时解除经营异常状态。刘泽慧说打了电话对方要求等消息。11月15日,龙卫卫说房东说押金让龙卫卫跟刘泽慧要,并说“你也尽量快一点确认时间,我们不想把时间拖得太长,已经半年了还没有交接完,我们也是不知道说什么了。最晚再等一天,如果你一拖再拖,咱们就按照合同办理,你办卡的顾客我们也会让她们找你,你一天不解决我们就一天不给她们提供服务。”刘英平说:“这都快过年了,咱们还没交接完,我们这就搬家交中介费……办执照花了2万多,房东还不退租金,这钱前前后后三万多进去了。当初你说转让费里有押金,房东说给你免了两个月房租,押金让我们找你。你这一直都不出现,一拖再拖。”龙卫卫说:“她连营业执照都半年了没有给过户,如果按合同的话,她已经违约了,合同规定违约金双倍返还。”龙卫卫还说:“你不是找工商办事的人了吗,怎么还是办不下来,当初你说营业执照没有问题,我们才接店,后来营业执照经营异常,你也说能办下来,现在我们都在这个地方经营不下去了,房东都要卖房了,你还是没有办下来,从这些事情看出来你一开始就是在骗我们。”在当日22:56分,刘泽慧回复:“1.这个事情一直都是按照合作办理,在推进,况且这期间没有影响到你正常经营;客户都是正常交接给你们了,你们这段时间也都是正常经营;2.房东你见了,合同你们直接也与房东签了,至于房东卖房,理由也告诉你们了,房租你们是租的,我之前也是租的,房东有情况应该跟承租人沟通,你们是现在的承租人,不是我;3.证照工商一直再办,他们反馈疫情因素和他们搬家因素导致我们资料没有上传给耽误了;我这有打电话与提交资料的证据,并不是我没有办和不能办,不要混淆概念;4.证照这块,之前有备选方案给你们,办理新证照方案,是你们没有采纳;这都是我配合你们尽快办理完的方案;没有拖你们;5.我有2万尾款押金在你那,干啥用的,就是我的后续事宜交接,客户清单,执照变更,执照因工商处理缓慢,执照问题不在我这,你自己也可以去工商问,没必要光听我说,没拦着你不让你去工商问;押金你还没有给我,不是我收了尾款押金后跑路了,而是我还没有收到押金时一直都在积极的处理。以上,我该做的都在做,至于你店内生意好坏和其他特殊情况请你们自行处理!”根据刘英平与刘泽慧的微信聊天记录,6月4日刘英平说“是这样子的,我那朋友因为档案的事情我们也昨天晚上琢磨了半天,后来我也想算了,你人也挺好的,我说要不咱俩就12万,她还挺不愿意的……”6月6日刘英平询问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刘泽慧回复为优蜜公司。6月8日刘英平催促刘泽慧办理房屋租赁事宜并说“营业执照可以靠后都行……”7月25日,刘英平询问下周二是否有时间叫上会计办理过户。8月1日,刘英平询问过户事宜,刘泽慧说见面谈谈、张会计说确实挺麻烦。刘英平说“赔钱不说,连营业执照都没有,心里挺不踏实的。”8月11日,刘泽慧说已经把相关资料交上去了,就等工商给我打电话了,只能等工商提前一天告诉我。8月21日,刘英平催问执照事宜;刘泽慧说今天上午刚给工商打完电话、他说还得一个星期左右,并将通话截图发给了刘英平。8月28日,刘英平说:“这月31号前能办下来就1号过户,办不下来就1号交接,该退多少退多少,平台费和推广费退给我们,还有那十万……你当初6月份签合同的时候就说马上能办好,叫我们等。上次你答应我们说两周就能办好,办不好约定就交接。”刘泽慧回复:“说实话我比你们还着急,我们也一直积极在协商处理,你们也了解工商那边不是我们随叫随到的,我尽快约,把户过掉。现在有两个方案,第一我这周一再跟工商确认时间,等回复。第二,注销公司,辅助你们重新注册公司,手续我们帮你们办,钱我们来出。”刘英平回复:“……我们就想接个有营业执照的店,当初签合同的时候你如果说这么长时间办不了过户,我们肯定不接,没照的店我们不接。”根据龙卫卫与刘泽慧的微信聊天记录,6月15日龙卫卫问今天张会计有没有去办营业执照。6月18日龙卫卫再次询问办证事宜,刘泽慧回复说张会计说由于疫情等原因只能通过电话与工商联系沟通。8月1日,龙卫卫说“那个营业执照是过不了户,是吗?还是怎么了?刘英平今天说了一句,我也没听明白。”刘泽慧说等她后天到店里一起聊一下。8月28日,龙卫卫问本月能否办下来。8月29日,龙卫卫说“咱们这个营业执照都快三个月还没有完成过户,我和刘英平不是8月3日和你沟通了吗,这个月底还办不下来我们就不在这干了,到时候怎么交接就怎么交接,你不是说30号给我们信儿吗,明天营业执照有消息了麻烦你发个信息。”刘泽慧说明天给你回电话。8月31日,龙卫卫继续催问办证事宜,刘泽慧说一直打电话并把通话截图发给龙卫卫。龙卫卫表示,如果还是不能确定就把转让费退了。期间,刘泽慧把当场给工商拨打电话的录屏发给对方。龙卫卫说:“我跟刘英平再说一下,等你几天,我们也不是说非要跟你退钱,我们主要是想着赶紧过户。退钱并不是我们的本意……你说的把执照注销了再找人办快吗?”刘泽慧说这两种方案无论你们怎么选择我都会积极配合。龙卫卫表示担心再重新注册公司不好办才选择这个方案。刘泽慧说这个方案比较被动、要等工商消息。9月1日,刘泽慧表示拨打工商电话没人接。10月18日,龙卫卫让刘泽慧问问什么时候可以移除经营异常名录。11月15日,龙卫卫说房东不给退押金,因为给你免了2个月房租,墙上贴的东西弄不下来扣了一个月房租,让我们把房体修好。房东与龙卫卫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房东在2020年10月28日以售房为由解除合同。另查明,2021年5月20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显示,优蜜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11日,注册资本200万元,由刘泽慧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刘泽慧,注册地址与龙卫卫跟房东签订的租赁房屋地址相同。2019年7月25日,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决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0年11月12日,由于优蜜公司“提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一审法院认为,刘英平与刘泽慧签订的《美容院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现刘英平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应当具备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第一,关于营业执照变更问题。按照约定,美容院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甲方营业执照随店转让给乙方。故,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系刘泽慧的合同义务。故,不管刘英平在签订《美容院转让合同》时是否知道优蜜公司处于经营异常状态,都不能免除刘泽慧办理营业执照过户的合同义务。虽然《美容院转让合同》未明确约定营业执照过户的具体期限,但根据“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法律规定,刘泽慧应在合理期限完成该义务。根据查明事实,自合同签订后,刘英平、龙卫卫多次就办理执照过户事宜与刘泽慧沟通,而由于优蜜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导致无法办理相关变更事宜。自8月底开始,刘英平、龙卫卫开始提出如不能限期办理过户将要求退还转让款,可优蜜公司直到2020年11月12日才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故,而刘泽慧不能在合理期限履行营业执照过户义务,应认定其构成违约,且导致刘英平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刘英平据此解除《美容院转让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第二,关于顾客交接问题。根据查明事实,刘泽慧已向刘英平提供29名顾客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而刘英平认为29名顾客中只有11人到过店里,其余顾客没有联系过美容院,只有顾客实际到店才算完成顾客交接,并以此主张刘泽慧违约。法院认为,《美容院转让合同》中并未约定以顾客到店作为完成顾客交接的条件。《美容院转让合同》第二条约定,顾客的联系方式……归刘英平所有;第十条约定,本店交接时,甲方应将目前所有会员及顾客资料……移交给乙方,甲方不得带走店内任何一位顾客。刘英平主张以顾客到店作为完成交接的标准并以此作为解除事由,法院不予采纳。第三,关于房东终止租赁合同问题。按照约定,甲方应保证丙方(房东)同意甲方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方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甲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10%作为违约金。由甲方负责联系出租人房东与乙方另行订立租赁合同,如出租人不允许续租或者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条件,视为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的目的,致乙方受害时,甲方应负赔偿责任。根据查明事实,刘英平已经通过龙卫卫与房东另行订立了租赁合同,且租金未上涨,房东亦未提出其他条件。虽然后来房东终止了租赁合同,但并不是由于刘泽慧的原因导致。刘英平以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刘泽慧赔偿搬家费、房屋中介费,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外,龙卫卫与房东签订合同时并未另行支付押金,此前已由刘泽慧交纳的押金继续作为新租赁合同中的押金,根据合同相对性,该押金的权利由新承租人取得。对于房东拒不退还押金是否正当,双方并未通过诉讼或仲裁予以确认,现刘英平直接要求刘泽慧赔偿押金损失,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刘泽慧未在合理期限履行合同约定的营业执照过户义务,构成违约,导致刘英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刘英平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合同解除日期,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法院确定刘英平在2020年11月15日作出解除通知,故合同于当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首先,根据《美容院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所涉及的内容包括美容院现有装修、装饰、设备、美容床、美容仪器、大众点评平台、顾客联系方式以及营业执照过户。根据查明事实,除了营业执照过户外,刘泽慧完成了其他交接义务,刘英平也实际在店铺以优蜜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刘英平不能要求刘泽慧退还全部已付转让费103333元。合同在2020年11月15日解除,刘英平在此期间利用原有设备等从事经营5个月,法院酌情扣除15000元。至于设备、美容床、美容仪器、大众点评平台等相关标的物的返还问题,双方可另行办理交接手续;如有争议,可另行诉讼解决。其次,《美容院转让合同》约定,如甲方违约则应按所收款项双倍返还。关于违约金,应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从微信聊天记录看,刘泽慧确实在积极推进消除优蜜公司经营异常状态,并且提供了替代解决方案,此外考虑到营业执照过户对美容院经营收益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将违约金确定为25000元。再次,优蜜公司不是《美容院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刘英平要求优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由于《美容院转让合同》已经解除,现刘泽慧要求继续支付押金20000元并办理过户手续,没有合同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确认刘英平与刘泽慧2020年6月13日签订的《美容院转让合同》于2020年11月15日解除;二、刘泽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英平返还转让款88333元;三、刘泽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英平支付违约金25000元;四、驳回刘英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刘泽慧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刘泽慧提交北京市民政局官网疫情防控信息、刘泽慧与客户微信聊天记录、大众点评截图,证明2020年6月北京新发地疫情爆发,北京进入二级响应机制、一级防控要求,刘英平接手美容店后拒绝为原来的客户提供服务,导致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困难,刘英平在大众点评上变更了名称和主管项目,解除合同后难以恢复原状。刘英平不认可上述证据证明目的。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无异。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刘泽慧是否构成违约,刘英平能否请求解除合同。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刘泽慧与刘英平签订的《美容院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美容院转让合同》第八条约定,甲方营业执照随店转让给乙方,本店名称或延用原名称,或变更名称,悉依乙方自行决定。至交接之日起甲方应积极协调乙方办理店名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借故推辞。刘泽慧负有协调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的合同义务。虽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营业执照变更的具体期限,但根据法律规定,在刘英平明确提出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刘泽慧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该义务。刘泽慧称因优蜜公司被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导致营业执照变更无法顺利进行,且刘英平知晓该事实。刘英平不认可该主张,刘泽慧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其向刘英平披露了上述情况。新冠疫情确有对社会活动产生一定影响,但并未导致相关行政部门停止办公,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系受疫情影响导致刘泽慧长时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经刘英平多次沟通和催促,刘泽慧仍未能按约定履行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的义务,刘泽慧构成违约,刘英平请求解除《美容院转让合同》,具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所作认定,并无不当。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刘英平请求返还转让款及支付违约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认定的应退还转让款及违约金,合理适当。刘泽慧上诉主张刘英平拒绝为客户服务、变更了大众点评名称及主管项目等,导致难以恢复原状,故不同意解除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刘泽慧已经构成违约,双方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刘泽慧请求刘英平支付转让款尾款及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缺乏合理依据,一审法院未支持刘泽慧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双方争议的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刘泽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67元,由刘泽慧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春燕审 判 员 朱 印审 判 员 施 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 珍书 记 员 吕可心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